经查,朱某俊存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情形,本机关依法拟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并已制作《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朱某俊,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告知书》(领取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33号,联系电话:0472-5990610),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当事人可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告知书的公告送达名单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0日
附件
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告知书的公告送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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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从业资格证号 |
告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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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某俊 |
152629********5097 |
包交撤销告〔202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