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朱某俊持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撤销,并公告作废(名单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名单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8日
附件
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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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从业资格证号 |
从业资格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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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某俊 |
152629********5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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