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提升我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环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任责任
(一)强化招标人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辑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同时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签订合同、督促履约等方面的责任,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招标工作。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辑审核。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避免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妨碍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竞争,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发现异常情形,例如:评标委员会未按评标方法评标、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探索评定分离,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定标过程要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四)加大招标、履约信息公示力度。招标人结合招标需求,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并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规范代理机构行为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代理拟定招标方案、编辑发布招标文件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对出具的招标文件内容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招标人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履约行为评价,评价结果写入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招标人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档案,收集整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资料,并按信用评价相关资料报送项目隶属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年度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按照信用评价等级(AA、A、B、C、D)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下一年度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应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标准和方法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权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另外评标委员会要对异常低价行为进行甄别,发现异常低价情况时应要求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评审认为投标人无法按照其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属于低于成本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应当依据《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评标结束后将专家评审情况、更换情况、复评情况、评标专家履约行为评价等内容同招投标情况书面情况报告一起备案。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应当配合专家库管理单位的评标专家更新、培训教育、考核评价、违规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招标文件编辑发布和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采取备案制,备案工作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站进行备案。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增设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审核环节,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提供备案规定外的要件或内容。招标项目监管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具体如下:
(一)公开监督方式。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环节公示招标监督部门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活动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营商环境政策规定的行为,可向交通运输主管进行投诉举报,涉及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加强招标过程监管。市本级及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派人对开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程序履行情况、评标专家回避更换、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协助评标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影响公平公正开评标的行为。具体监督采用现场监督、“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本级每年一季度制定公路工程招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布。监管工作要克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旗县区可参考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四)强化履约监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等方式,强化中标人履约行为监管,监督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投入相应人员、设备,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行为,并通过信用评价、行政处罚等手段规范中标单位履约行为。
(五)进行政策文件、审批事项清理。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新制定涉及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政策文件及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同时要定期组织清理涉及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政策文件,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同步清理招投标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许可、备案、登记、报名等事项。
五、投诉处理及移送处理
(一)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包头市公路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向项目隶属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二)移送处理。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监督检查、工程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发现串通投标线索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
六、其他
1.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部分环节、部分内容做了优化,请各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细化落实。
2.《包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交发〔2022〕117号)文件废止。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