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2-19 作者: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新闻来源: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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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包头市交通运输局20241

 

投诉人: 武汉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铁机路保利城G1-B-2509 

投诉人: 包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址: 包头市黄河大街33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邮寄的“关于‘国道210线小腮扣至大庙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书。投诉事项为投诉人已经中标的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GDZD-1标段与正在招标的国道210线小腮扣至大庙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部分内容一致,存在再次对同一项目进行招标的行为,此行为涉嫌违法,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人恳请我局对此事进行查实处理,以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投诉调查情况

1.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于2023年9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3〕1219号),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组织开展该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GDZD-1标段中标人为投诉人。项目推进过程中,国家出台政策加强重点省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2024年5月包头市人民政府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终止实施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项目的批复》终止实施该项目,2024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通知》废止该项目立项文件。

2.国道210线小腮扣至大庙段公路于2024年9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210线小腮扣至大庙段公路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4〕1075号),2024年12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210线小腮扣至大庙段公路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的批复》(内交建设函〔2024〕1561号),2024年10月开始组织该项目施工监理招标。

三、被投诉人陈述申辩情况

1.投诉人参加了国道210线小腮扣至大庙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招标公告发布阶段、开标阶段、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

2.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工程项目与国道210线小腮扣至大庙段公路工程项目在建设模式、建设规模等方面均有差异,是两个独立的项目。

3.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8日以《关于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工程项目实施事宜的函》通知投诉人暂不签订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GDZD-1标段合同,并于2024年8月13日在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终止该项目招标公告。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由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立项,受国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策影响,2024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国道210线固阳至东河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通知》废止该项目立项。国道210线小腮扣至大庙段公路由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立项实施,两个项目不是同一项目,不存在对同一项目再次招标的情况。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投诉人举报国道210线小腮扣至大庙段公路施工监理招标存在违法行为的理由不充分,该项目不存在对同一项目再次招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如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