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交通运输领域中按有关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全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指导全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路网改造项目以及码头水运项目新建、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汇总发布全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公路处指导全区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技术改造工程、国省干线养护工程以及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交通集团开展的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运输服务处指导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场站和航道、码头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旗县交通运输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谈判、询比等采购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项目负责人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经验;
(三)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四)具有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合同管理等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前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确定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项目服务期限;
(五)违约、索赔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拟订招标方案;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负责答疑、发布补遗书(如有);
(四)组织开标、评标相关工作;
(五)负责协助评标工作(如需);
(六)协助办理备案等事宜;
(七)编制招投标汇总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代理工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对其出具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情况的资格条件、人员、业绩、奖项加分等。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等。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对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的标段划分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未公告期间,应采用最近一个年度已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如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未承揽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招标代理项目的,不参与信用评价。
首次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信用等级按A级对待。
招标人选择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B级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招标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招标人应采取以下措施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招标人选择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招标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招标人应采取以下措施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派驻的项目组人员能力进行认定;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下一年度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失信市场主体可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修复期为自信用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满1年后,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责任人员处理、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招标代理机构应向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其已履行义务或者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修复为C级。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评价,面向社会公开。
(一)招标文件不符合国家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标准文件或者示范文本编制,未按项目实际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评标办法;
(三)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数量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
(四)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人应暂停其所代理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当年信用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D级,对违规违法所得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为谋求中标,与投标人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违法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与招标人、评标专家或者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对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招标文件费。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保函、保险等担保形式的除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文件费、不退还保证金利息的,责令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所有收取费用及利息,同时纳入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招投标资料,不得伪造、涂改评标报告,并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全部招投标资料移交招标人。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自治区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采用下列监管方式:
(一)不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监管范围内的项目招投标资料进行抽查,有权查阅和复印相关项目资料;
(三)受理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投诉;
(四)处理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办的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
(五)其他监管方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