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个体经营业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我市2024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的意见》(包财函〔2026〕2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24年度巡游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为依法取得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2024年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发放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我市2024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的意见》(包财函〔2026〕230号),结合本市实际,按运营里程分配,按照≥0.5万公里按1万公里计算。2024年度我市城区在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共5826台,补贴资金共计2265.26万元。分配明细见《包头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表》(附件1)。
三、发放办法
(一)申请(2026年7月10日前)
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个体经营业户须逐一核对2024年度在册注册驾驶员身份信息,规范填报《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附件2)、《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3),统一向包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公共交通服务站提交资金申领申请,并同步报送以下全套佐证材料:
1. 驾驶员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附从业注册信息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3. 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复印件;
4. 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5. 驾驶员本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及对应银行回执凭证。
(二)审核(2026年7月11日——2026年7月31日)
1.初审(2026年7月11日——2026年7月24日)
包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公共交通服务站负责对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个体经营业户报送的《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附件2)、《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3)及全部佐证材料开展初审工作,审核重点如下:
(1)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2)注册驾驶员信息与车辆档案信息是否匹配一致;
(3)其他相关佐证资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初审通过后,由公共交通服务站报送包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客运服务科进行复审。
2.复审(2026年7月25日——2026年7月31日)
由包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客运服务科对公共交通服务站初审合格的《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附件2)、《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3),以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或个体经营业户为单位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交财务审计科稽核。
3.稽核(2026年7月25日——2026年7月31日)
由包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财务审计科对客运服务科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稽核。主要内容包括:
(1)实际驾驶员的银行账户名、银行卡号是否有误;
(2)前期审核材料及流程是否符合发放方案和财务审计程序。
(三)公示
由包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财务审计科稽核无误后,按有关流程在“包头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对发放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财务审计科将存在异议的资料退回公共交通服务站,公共交通服务站要及时向相关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或个体经营业户发出《存在异议情况通知书》(附件4)。
(四)发放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财务审计科进行发放。
四、具体要求
1.申请人姓名、银行卡账户名、领款人签字一致;
2.除领款人签字栏由实际驾驶员本人手签外,其他项目栏信息均须电脑打字填写;
3.《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附件2)、《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3)须一式三份且每份需逐页加盖公章报包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公共交通服务站初审通过;
4.个体经营业户直接向公共交通服务站申报的,仅填写《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附件2),无需填写《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3),由公共交通服务站汇总后填写《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3);
5.在所有需要填写银行开户行信息的位置,均需严格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银行卡对应的具体开户支行名称,不得仅填写银行总行、分行名称或模糊简写,确保开户行信息规范无误。
五、其它事项
1.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或个体经营业户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作放弃领取,不予发放;
2.提供申报佐证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不予发放;
3.相关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或个体经营业户在接到《存在异议情况通知书》后,应当在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或个体经营业户组织下协商解决,在接到《存在异议情况通知书》30日内无法解决的视作放弃领取,不予发放;
4.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和个体经营业户应当及时、准确、如实填报并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公共交通服务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公共交通服务站、客运服务科、财务审计科及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和个体经营业户,应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的资金申领档案,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查验审计。
附件:1.《包头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表》
2.《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
3.《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
4.《存在异议情况通知书》
包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2026年6月2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包头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表.xlsx
附件2 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xlsx
附件3城区出租汽车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xlsx